以案说法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逃逸后果非

2023/7/13 来源:不详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理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然而,家住新立镇的董某却“一逃了之”,但其终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不慎将被害人郑某撞倒致其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12万元,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评价。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性质影响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停车救人,同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而选择逃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逃逸: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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