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未按约定送货到家,商家和网购平

2023/7/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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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过程中,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未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消费者指定的收货地址,要求消费者自取的,构成违约。忠县法院对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某商务公司、利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货物配送至指定地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罗某通过手机购物方式在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平台,为居住在忠县新立镇新立街的父母购买了2件由利昌公司销售的碳酸汽水,并支付了货款及40元运费。之后,利昌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和配送。涉案货物到达忠县县城后,物流公司转委托给某快递公司进行配送,货物到达新立镇后,快递公司未直接送达到指定收货地址,而是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其到代理点自取。罗某拒绝自取货物,后因原被告协商未果,罗某诉至忠县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经查,新立街设有多家快递公司的代理点。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商务公司、利昌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发货并将货物配送至原告指定的收货地址。利昌公司未依约将货物运输和配送至原告指定地点,构成违约。商务公司在原告联系其客服人员要求解决配送问题后,没有采取措施督促利昌公司履行配送义务,亦属违约。本案中,收货地址位于新立镇主要干道,送达较方便,即使案涉快递公司要求收件人自取导致货物不能配送,利昌公司也可委托其他同行快递公司负责配送,故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通过填写订单等方式与销售者约定收货时间、地点、收货人等内容,订单确认生效后,销售者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消费者指定的地点。网络交易平台虽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尽到信息审查、督促交易等义务,促使销售者和消费者依约完成交易。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未按约定送货到家,商家和网购平台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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