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商场地面湿滑致行人摔伤,谁之过

2023/7/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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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购物后途经刚清扫后的超市出口处时,不慎摔伤住院,遂将商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忠县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商超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4万元。

案情简介

年8月,张某在商超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结账后,走到出口通道时,不慎摔倒。后张某入院治疗31天,出院诊断胸椎、尺骨远端等多处骨折。另查明,事发前,超市工作人员在用洗地机清扫地面,但无法确定张某经过区域是否清扫。事发时,张某拖拉着鞋子,为防止物品滑落,张某注意力集中在胸前物品上,并拉扯围裙兜住物品。

裁判结果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商超公司经营的超市是开放程度很高的经营性场所,其对出口通道的地面负有清洁管理义务。张某在经过该区域时摔倒,结合事发前超市工作人员刚使用洗地机清洁作业的事实,从生活常理判断,应当认定超市通道地面存在一定湿滑现象,商超公司未及时排除该危险因素,也未尽到提示义务,故认为商超公司未尽到其经营管理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摔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事发前陆续有年龄老少不一的行人均正常通过,表明地面湿滑的程度对行人正常通行影响程度较小。事实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拖拉着鞋子,未注意路面情况,忽略自身行走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结合原、被告过错因素,综合认定商超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如宾馆、商场等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地面没有积水、湿滑等情形,提供的服务或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对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若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商场地面湿滑致行人摔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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