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好意搭乘出事故,驾驶员获刑

2023/7/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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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善广乡的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出于好心搭载同村村民,却因车辆刹车失灵、超载搭人,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两死一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忠县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情简介

年8月,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善广乡一路口时,遇同村村民陈某木、秦某及张某三人欲返回雨台村的家中,遂无偿搭乘三人。当途经一长下坡路段时,因陈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木、秦某死亡及张某受伤。经查,涉案三轮电动车核载人数为1人,车辆前轮、左后轮均制动无效。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超过核载人数,并驾驶制动器失效的车辆上路,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后获得谅解。年5月,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陈某无偿搭乘同村村民的行为属“好意搭乘”的友善行为,被害方基于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亦自愿选择谅解,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该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如顺路捎带朋友、搭便车这类“好意搭乘”行为时有发生,但若因驾驶员忽视车辆车况、未安全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员伤亡,将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驾驶员应增强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定期检查车辆车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好意搭乘”他人过程中,要对搭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超速驾驶等行为。群众在搭乘车辆过程中,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做好自我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好意搭乘”出事故,驾驶员获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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