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150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案看,机
2022/12/1 来源:不详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的适用应引导人们道德向上,机械适用法律,虽然表面看来个案正义,但可能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们基本道德观相悖。以下结合重庆“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案”及青岛中院的一起类案判决,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重庆忠县马灌白高村的王女士,跟着婆婆学会做农村传统美食,如泡菜、腊肉、香肠等。四五年前,王女士开起了网店,和婆婆及丈夫一起专门卖这些自制的风味美食,颇受欢迎。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
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向她订购了份扣碗类产品,总价元,说是单位团购。据王女士回忆,邵某年就盯着自己了,后来还混入了自己的会员群。邵某曾经买过3份,还说好吃。这一次买了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以王女士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还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
以下结合两则类案判决,谈谈看法,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职业打假人常用谋利手段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身体安危,素有“食安大于天”的说法,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判断,应严格执法和适用法律,严励打击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及良好的市场秩序。
从重庆“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案”来看,打假人邵某明知王女士的熟肉产品系三无产品,知假买假的行为,被人们称之为“职业打假人”,想必大家对“职业打假人”这个称谓并不陌生。从年开始,22岁的王海一次偶然的北京之行,用两副索尼耳机双倍索赔成功后,王海开始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但围绕王海的争议从未停歇过,有人说他是打假英雄,是推动国货质量提高的功臣,也有人说他是专卖假货,靠打假诈骗的骗子。可见,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贬褒不一。从实践来看,“职业打假人”获利的手段大致有: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如“职业打假人”在一些大型农贸市场的店铺寻找“三无产品”,先购买相应商品,再用手段拍下营业执照及市场名称等信息后,将取得的证据传真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工商机关的调解某取利益。
二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假业打假人”取证后,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谋求购物商品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案”就是适例。
三是通过先起诉再主动撤诉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主动撤诉是因为商家主动要求和解,等等。
适用法律既要考量法律效果,也要考量社会效果
“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案”之所以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一定程度是法院判决与人们对法的期待存在巨大落差,如重庆地区是公认的美食天堂,人们谈谈四川美食,津津乐道,赞不绝口,或许已成为当地一张响当当的地方名片,一定程度上繁荣了当地经济,这其中一些民间小吃、祖传秘方等起到了致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中华美食享誉海内外的关键。从法的价值上来说,应引领或尽量不削减这些活跃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网购海参巨额索赔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王某,从青岛两家经销公司网购即食海参,分别付款元和元。后王某以生产厂家与实际不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共计元。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王某十倍赔偿的请求,判决两公司除了退还王某购物外,按购物款三倍赔偿王某元。王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时候,要以消费者的损失作为计算基础更为科学,有的案件货值低,价款十倍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有的案件货值高,价款十倍赔偿会数额巨大,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从而造成失衡破坏营商环境。
如果教条地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损失三倍以内把握更为科学,对于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后果的,应当就高或顶格处罚,而对于后果较轻的,主观恶意较低的可以就低处罚,具体数额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以求个案的妥当性。
鉴于此,一审判决赔偿王跃洋元并无不当。
“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元”,从该案来看,首先,不管邵某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到三无产品时,依照《食品安全法》依法主张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是法赋予邵某的权利,但是,法院是否应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本文认为,青岛中院的类案判决,既体现了法的作用,也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相比“碗熟肉被判退赔5万案”的判决来看,是不是有点过于机械了,不知道您怎么看?
结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适法的行为虽然符合人们最低限度的道德,但离当下社会主流道德观是否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虽然合法,但不是人们更高层次道德的期待。人们说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正是基于人们对更高层次道德的要求吧。是不是该通过判决的方式引领“职业打假人”这样一个群体呢?您对这些一些现象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